基层检察院开展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初探
作者: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周测琦
【内容摘要】 在党中央从战略性的高度提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转变执法理念,以机制创新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以适应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以所在的基层院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为视角,探讨检察机关怎样发挥检察职能,为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社会治安综治、维稳、平安创建工作建言献策。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机制创新 初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指示精神,笔者所在的四川省威远县院侦监部门拓展工作思路,延伸业务触角,将工作职责融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格局中,牵头与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联合会签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若干规定》,开展县域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工作,以便县级领导掌握社会治安状况,了解维稳工作动态,提高开展综治与维稳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一、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概述
(一)报告与通报制度的基本含义
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是指由县检察院牵头,县公安局、县委维稳办、县综治办配合,定期就全县社会治安状况进行报告,对新近发生的重大案件及时通报的制度。
(二)报告与通报制度对象与时限
县公安局积极配合县检察院开展报告和通报工作。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每季度末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送相关数据,侦查监督部门撰写分析材料报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政法委,并由各办公室呈送相关领导; 县检察院每季度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委政法委报送本季度社会治安状况统计分析,并对新近发生的重大案件及时通报,以便各级领导了解社会治安动态和新近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报告与通报制度的基本内容
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社会治安状况和通报重大案件两个方面。其中,社会治安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全县治安与刑事案件发生的总体状况,同比增加、减少情况,刑事案件走势分析;二是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以及主要发案类别;三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状况,即: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案件的发案和破案状况;四是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状况;即: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案件的发生状况 ;五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重大案件通报的主要内容:一是县境内发生的重大杀人、放火、爆炸、绑架刑事案件;二是县域内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发生的刑事案件与重大事件;三是在全县有重大政治或社会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意义
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报告社会治安状况和通报重大案件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是检察权应有的内容。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告县域内治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类型、发案及破案等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的意见,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县级领导更好的开展综治维稳工作
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后,检察机关将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情况及时汇报后,县级领导可根据检察机关反映的该时期内本县的治安形势以及重大案件的情况及时作出决策,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的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涉访上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从而极大的提高开展社会综治与维稳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011年9月底,笔者所在院侦监科撰写了《威远县第三季度社会治安状况分析及对策思考》,如期报送县委、县府五大家领导,文中就反映:在2011年9月14日,威远县严陵镇双柏村14组村民共50余人,以占地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为由,到“雄飞水晶国际”建筑工地阻止施工;经过处理,虽然村民陆续离开,但声称如果政府不解决好问题,将组织更多村民阻挡施工的相关情况。针对这个有可能会发生涉访、涉诉甚至群体性事件的治安动向,县委、县府、县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领导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处理和协调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继后,县公安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积极协调,妥善的处理了雄飞水晶国际建筑拆迁问题,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
公安机关定期报告社会治安状况以及不定期通报重大案件后,检察机关以及县级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在一定时期内的立案、破案等工作情况以及处理重大案件的能力,从而对公安机关形成压力,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力度。
三、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自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在现实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大减少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净化了校园及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周边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不容忽视的是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内容不够明确和完善
首先,实行的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中对重大案件通报的时限规定为及时通报,但何时为及时通报尚需明确。究竟是在重大案件发案后还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是在案件处理后进行通报尚需明确。如果确定在重大案件发案后通报仍然需要明确通报时限。其次,该项制度中规定对重大案件进行通报,虽然该制度中规定了一些案件,但何种案件为重大案件,究竟是由公安机关认定还是由检察机关认定尚需明确界定。再次,该制度虽然规定了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及责任,但对漏报、瞒报、报告不及时、不报以及不执行制度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及责任尚未规定。
(二)制度的重视力度有待加强
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领导及时了解社会治安状况,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做出决策,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检察机关向县级领导报告社会治安状况和个别重大案件后,未引起领导重视的情况,使该项制度流于形式,并且未能按照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让领导根据反馈的社会治安形势做出决策。
(三)制度未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逐步向市民社会转变,公众更加关心关注身边的事情,对自己生活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求更高。社会治安综治与维稳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事情,只有让公众积极参与,了解社会治安形势,才能更好的监督国家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才能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格局。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实施仅限于向县委五大家报告与通报,没有规定向社会公众通报近期社会治安形势,无法满足市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不能使该项制度贴近群众,不能让公众根据社会治安形势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致使该项制度在发挥社会效益方面大打折扣。
(四)制度未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确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等处置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相关情况。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少报本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数,多报刑事案件破案数,或者漏报、不报重大案件发生情况等问题,如何确保公安机关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依照制度规定履行报告和通报的义务是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完善社会治安状况报告及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对策思考
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是在新形势下制定的一项创新型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短、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保障此项制度的顺利执行,达到预期效果,确保该项制度能够成为一项综治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制度,明确相关内容
制度内容的不明确、不完善造成了该项制度的操作性不强,执行中存在困难。为更好的实行该项制度,必须明确与完善以下内容。第一,应明确重大案件的通报时限及步骤。该制度中仅规定了社会治安状况报告的时限为每季度末,但对重大案件通报的时限则规定为及时通报,该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何时通报为及时通报,究竟是在发案后还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是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则不好判断。笔者认为,及时通报应当是在公安机关发现重大案件后3日内向检察院侦监部门通报,侦监部门接到通报后认为属于重大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县委五大家;第二,应明确认定重大案件的主体及程序。虽然该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重大案件的类型,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人为认识的不同,对同一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可能产生分歧。笔者认为,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以及制度的简要性,每项制度无法穷尽所有的案件,不能一一列举,为更好的确定是否属于应当通报的重大案件,应当确定一项由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确定案件性质的规定;第三,应当完善相关责任制度。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中仅规定了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及责任,但对漏报、瞒报、报告不及时、不报以及不执行制度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及责任尚未规定。为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报告与通报制度,应当在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决策意识
实行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让各级领导及时了解社会治安状况、掌握全县维稳工作动态,提高领导和开展社会治安综治与维稳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果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制定与实施该项制度的目的将无法实现,不仅领导无法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及时作出决策,而且该项制度将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为保证该项制度能够实现自身目的,确保领导决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必须提高领导的思想认识,强化领导按照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的情况作出准确决定的意识,让领导真正认识到实施该项制度对于综治和维稳工作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从而才能保证该项制度能够成为一项长效性的机制。
(三)延伸通报范围,保障公众权利
市民社会以及法治社会要求公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特别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公众应当享有知悉社会治安形势的权利。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如果不能涵盖公众知悉社会治安形势的权利,就无法真正增加公众安全感,发挥该项制度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应起的作用。为保障公众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知情权,应当完善向公众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和重大案件情况的主体、内容、方式、范围、时限等内容。
(四)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发挥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的作用离不开公安机关提供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重大案件通报的及时性。为确保报告与通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检察机关应当在该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按时、准确的提供相关数据及重大案件。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一套确保报告与通报制度能够顺利贯彻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
社会治安状况报告与重大案件通报制度是一项创新型制度,该项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关系到综治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基层检察院只有不断完善该项制度才能在当前形势下更好的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张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