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丨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梅河口两男子被重罚

发布时间:2020-05-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男子在承包林地内建房、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原有林地植被遭到破坏,受到林业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怎么办?近日,梅河口市林业局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王某某、郭某某限期内恢复被破坏林地原状,并分别对二人处以罚款13764元、35460元。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罚没商量

  王某某在郭某某承包的山林内经营拓展训练基地,为经营需要,二人先后在林地内建房、修路,导致原有林地植被遭到破坏。梅河口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和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王某某与郭某某缴纳了罚款,但并未拆除建筑物、恢复林地原状。梅河口市林业局遂依据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经鉴定,郭某某与王某某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分别为1773平方米、1147平方米。

  法官释法明理,二人主动拆除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贵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郭某某释法明理,讲解破坏林地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而后,当庭长李贵民给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定书时,看到王某某与郭某某正在积极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主动拆除林地内的建筑。

  提示:林地是林业的重要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上采石、采沙、取土、工程建设,都要经过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